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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2000...
1、将第十四条中的“失业保险机构”修改为“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将第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第三十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七条中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均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四条 失业保险待遇应当与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企业、职工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3、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3月31日通过了《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此条例于2006年4月3日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并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4、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作和为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条例第七条指出,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四部分构成: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贴; 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5、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式与相关流程。根据条例,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 发放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补助费,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二)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提供医疗补助金和生育补助金,以减轻失业人员在生病或生育时的经济负担。
6、在福建省的失业保险条例中,法律责任部分详细规定了违反条例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逾期仍未缴纳,则会面临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1、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第十一条 企业及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由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按月收缴,及时转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其中属于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职工工资时相应扣缴。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必须给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发缴费凭证。
2、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这些单位与职工需按照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3、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作和为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条例第七条指出,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四部分构成: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贴; 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4、在福建省的失业保险条例中,法律责任部分详细规定了违反条例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逾期仍未缴纳,则会面临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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